工伤遇侵权人无力赔付,法院厘清责任边界 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
侵权第三人因冲突引发他人工伤,却无力赔偿,所在公司又事后才补缴社保,责任究竟应该归谁?受害人的医疗费到底谁赔偿?连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厘清用人单位、侵权第三人与社保机构的责任边界,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
2021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2月,张某与同事段某发生肢体冲突受伤,造成张某左额颞部颅骨损伤。2022年12月,当地人社局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处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万余元。然而,强制执行后发现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某仅获赔2279元。
此后,张某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但因其所在某公司2023年2月才补缴张某入职以来的工伤保险且未证实公司拒不支付而被拒。医疗费仍有大额缺口,张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某公司以张某已主张侵权赔偿和公司已补缴社保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无需承担医疗费的支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但医疗费禁止双重赔偿。这规则的前提是职工已经“实际获赔”医疗费,且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是补充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需对未获赔医疗费差额承担兜底责任,不得以“劳动者已起诉侵权人”为由免责。本案张某仅获赔2279元,医疗费损失远未填平,故公司免责抗辩无法成立。
同时,张某发生工伤时,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保障。虽公司事后补缴了社保,但工伤保险遵循“即缴即保”原则,事后补缴不能溯及既往,无法免除补缴前发生的工伤赔付责任,补缴前已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终,连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91732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社会共济分散用工风险,是守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化解用工风险的重要法治保障。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自主选择、事后补正的“可选福利”,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参保义务,则应当承担补缴社保前相应的支付责任,不要存有“工伤系第三人侵权造成,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认识误区,也不要抱有“欠缴无妨、出事再补”的侥幸心理。
从劳动者维权角度看,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遭遇此类事故需做好维权准备:一是受伤后及时就医,全程妥善留存医疗票据,病历资料等;二是医疗费不能拿双份,如侵权人无财产赔付不足,可向公司主张补差;三是严格遵守法定维权时效,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救济的基础。
本报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郑倩茹 周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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