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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通知 电视购物主持人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这一规定避免了电视购物短片在个别电视台被当做电视节目管理的“擦边球”问题。

    《通知》指出,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对于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通知》则明确表示将作为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将加强对此类节目内容的审查把关,此类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通知》还明确限定严禁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具体包括: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产品的,介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介绍帮助人体增高的器械或者内服产品的,介绍植入人体式的或者需专业人士操作的各类医疗器械的,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广电总局:未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将禁播

    昨天,广电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这是广电总局在9月份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后,再次规范电视购物。

    广电总局在意见中规定,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已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再调整开办购物频道或新增数字购物频道。但经广电总局批准,可将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此外,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套现有自办频道中,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19:00-21:00除外),连续播出1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

    意见还规定,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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