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4元钱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报漯河讯 三人酒后合谋抢劫,只抢到手4元。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去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伙同本村王某(已被判刑)、张某(另案处理)酒后行至舞阳县舞泉镇某村村南公路上,看到停在路边修四轮小拖的陈先生、张先生,在被告人赵某提议下,三人向二被害人要钱,被害人张先生称没有钱,他们遂对张先生实施殴打,陈先生被迫拿出4元交给被告人赵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且悔罪态度较好,故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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