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放宽
据《劳动报》报道,从4月1日起,上海将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房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即将实施的最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这一《标准》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与此前相比,最新出台的《标准》进一步放宽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含2人)以上、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标准》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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