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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危害社会的典型案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张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莉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共计37篇,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宣扬邪教,其中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

被告人张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张莉判处刑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窦振洋、王洪军破坏交通设施案

2001年1月5日,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均系辽宁省抚顺市人)预谋后,由窦拨打市长公开电话,要求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法轮功”人员,如政府不管,明天就让抚顺至北京的列车脱轨。后见恐吓未果,窦、王二人决意颠覆列车。二人到榆林钢材市场购买钢板和螺纹钢,焊接成二个“U”形障碍物。1月19日2,1时许,窦、王二人将障碍物设置在沈吉线上行线29.5公里处的钢轨上。当晚21时40分,吉林至天津的2224次旅客列车行至该路段时,司机了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油压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12分钟。同年1月21日,窦振洋先后给抚顺火车站站长室、市领导及公安局领导家打电话,以“火车还会出事”相要挟,要求立即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法轮功”人员。因要挟未果,1月23日19时许,窦、王二人再次携带工具将障碍物设置在抚抚线下行零公里520米处的钢轨上,并将一封恐吓信置于障碍物下。当晚19时53分,545401次列车通过该路段,司机了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牵引电机、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60分钟。

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

2、周润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2002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润君、梁振兴、刘伟明、刘成军、云庆彬、刘东、张闻、雷明、孙长军、李德海、魏修山、庄显坤、赵健、陈艳梅等人,为大范围宣扬“法轮功”邪教所谓“真相”,采取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安装插播设备的方法,在长春市区及郊区多点插播“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

经查,长春市有线电视自当晚19时19分起,因两处主干线被割断,该电缆覆盖的部分城区中有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陈福兆自1996年开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虽经政府教育及家人劝解,仍执迷不悟,并逐步产生了通过杀人方法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200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间,陈福兆采取提供掺毒饮料的方法,致15名乞讨、拾荒人员中毒死亡,其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福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林春梅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林春梅与温玉萍(同案犯,被判无期徒刑)均系“法轮功”练习者,二人于2001年6月相识,并经常一起练功。同年11月,二人产生为“度人”达到所谓“圆满”目的而杀人的念头。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和温玉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到陕西省咸阳市并人住一旅社内。3月1日上午,二人将该旅社服务员买新萍骗到房间内,采取用尼龙绳勒颈的方法致该服务员死亡,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关淑云等故意杀人案

2002年4月21日23时许,关淑云将聚集在其家的“法轮功”人员叫醒,并说:“师傅(李洪志)讲法轮里面最大的魔来了,要传人我的身体。”让其他人把她身上的邪恶东西取走,并让一“法轮功”人员掐住其颈部进行驱魔。同时其他人齐说:“正义战胜邪恶,灭尽!灭尽。”后关让掐住其颈部的那名“法轮功”人员松开手,说:“邪魔化成水了,我是你们的师傅(李洪志)的化身,你们都给我跪下。”其他人对关跪拜。22日3时许,关又对大家说:“还有一个小魔没除掉,这个小魔跑到我女儿戴楠身上去了,一会儿给她除魔。”早6时许,关让人将戴楠(8岁)叫过来,关在炕上用右手将戴楠搂在怀里盖上被子,左手掐住戴的颈部,用腿压住戴的身体进行“驱魔”。戴说:“妈妈我疼,你别掐我了。”关问戴说:“你是从哪里来的?”戴说:“我是你的女儿,你别掐我了,掐死我你会犯法的。”关用左手打了戴两个嘴巴,并用被子继续盖住戴。戴喊热要下地,关不让,又继续用手掐戴的颈部。戴向周围的其他人呼救,并说:“我不是魔,我是真人,我是楠楠。”其他“法轮功”痴迷者无动于衷。当戴呼救并挣扎时,关用腿压住戴的身体,其他人帮助关压住戴楠,关将戴楠当场掐死。经法医鉴定,戴楠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关淑云等被告人判处刑罚。

4、刘云芳、王进东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云芳、王进东因痴迷“法轮功”追求“圆满”,预谋于2001年1月23日(阴历除夕)集体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2001年1月16日晚,刘云芳、王进东伙同被告人刘葆荣以及郝惠君(女,47岁)、陈果(女,19岁)、刘春玲(女,36岁)、刘思颖(女,时年12岁)等人,乘坐开往北京的火车。

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等人到京后,积极筹备,先后购买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2001年1月23日,刘云芳、王进东等人确定了14时30分为自焚时间,王进东将购买的两块电子表分给他人,统一核对了时间。当日14时许,刘云芳、王进东等人携带灌满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刀片等物进入天安门广场后,在王进东的带领下先后自焚,造成刘春玲、刘思颖母女二人死亡,王进东、郝惠君、陈果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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