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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砍伐林木 获刑并承担林木抚育建设费用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通过“审理一案、示范一片”的示范引领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其中,叶某滥伐林木案是典型案例之一。

2023年6月,叶某以265万元价格购得连平县某镇某村第一坑山场和第二坑山场的桉树,并于2023年6月30日取得第一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叶某在未办理第二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第一坑山场和第二坑山场内的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叶某滥伐林木折合蓄积为229.7立方米。案发后,叶某的亲属委托广东某园林工程公司出具了《第二坑山场抚育实施方案》,叶某砍伐面积为3.7902公顷,抚育费用为284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雇请工人对其购买的第二坑山场的桉树木进行砍伐,数量巨大,依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承担第二坑山场林木抚育建设费用28440元。

办案法官表示,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除采伐自留地、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即便是对自己所有的树木进行砍伐,也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本案中,叶某在未取得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法院在依法追究叶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叶某承担林木抚育建设费用,引导其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环资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效统一,充分彰显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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