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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曝光3起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维护良好交通运输秩序

本报讯 记者 曹志成 通讯员 黄晓明 近年来,市交通运输局全力抓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治超等重点领域专项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群众及相关企业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将今年以来发生的3起案例进行曝光,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案例一

今年4月30日21时00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东新区广师大西门路段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驾驶员梁**驾驶桂E19**7大型普通客车在广师大西门路段停车候客,车上有2名乘客,另有18名乘客排队上车。经调查核实,该车车籍地是广西北海,所有人是广西北海**运输有限公司,乘客均为广技师学生,他们通过手机小程序“淘淘出行”订票,票价120元,从河源出发到湛江,当趟运输是包车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进一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广西北海**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今年5月22日17时17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源城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镇中队在源城区宝豪御龙湾红绿灯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苏**驾驶粤P11**8二十三座大型普通客车搭载12名乘客,从河源市某技术中心接送职工到河源市区。经调查核实,该技术中心已与车主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支付车费,委托车主每天接送职工上下班。驾驶员现场不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且该车所有人是东源县**运输有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均是刘**。

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今年4月24日7时02分,龙连高速公路连平西收费站动态称重系统检测到粤P35**6/粤P7**6挂六轴重型自卸半挂车总重54.5吨(限重49吨,超限率11.22%),驾驶员张**拒不配合收费站禁入要求,强行冲卡驶入高速。市交通运输局接到龙连高速协查通报后,迅速启动多部门协查机制,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属无证经营,同时通过调取该车近三个月内车辆轨迹,发现其主要在河源、惠州等地规律性运输。案发当日由连平西收费站驶入高速至梅州市五华县。4月28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分析研判出的行车规律,通过系统锁定车辆停放位置,立即联合交警部门抵达现场并依法传唤驾驶员张**。经现场勘验及询问,确认其超限运输、无证经营及冲卡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车辆实施暂扣。

东源县**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超限5.5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交通运输局对超限运输行为罚款2500元。冲卡(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由交警部门按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了扣分罚款。

记者获悉,2025年第二季度,我市辖内发生多起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当事各方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引导大家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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