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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操队服“李逵”遇“李鬼” 不正当竞争难逃追责

想买“康X傅”,回到家才发现是“康X博”;想买“雕X”,细看原来是“同佳X”,类似的经历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这种混淆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健美操队服“李逵”遇到了“李鬼”,法院依法判决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某公司系健身操服饰经营企业。2024年8月,贵州省版权局登记美术作品《某运动服饰-3》,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某公司,某公司将该作品中的设计用于其生产的健身操服饰。李某从事健身操队服批发销售工作,与某公司原系合作关系,自2023年12月起向某公司订购队服。

2024年10月中旬,李某开始自己销售“某IA☆CAO”相关产品,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很多与涉案服饰类似的视频,并以添加微信好友的形式通过微信销售涉案产品。

经比对李某销售的服饰与某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可见,被控侵权商品与某公司的产品颜色、领口、侧腰、裤缝设计基本一致,胸标、领口字母的位置、颜色、大小基本一致;标识设计、字母组成不一致,某公司产品在裤缝、后背领子处可见标识为“某IK☆∧DI”,李某所售产品在裤缝、后背领子基本相同位置可见标识为“某IA☆CAO”。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销售的产品与某公司的商品整体形成的视觉基本相同,且销售为同一种类商品,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已足以引起混淆,存在不正当竞争,判决李某立即停止对某公司作品《某运动服饰-3》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李某不服,向河源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案法官表示,市场有序,竞争有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李某所售产品在多种设计元素的排列组合方式上,与某公司产品高度一致,形成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相似。尽管被控侵权产品在胸标、后领及裤缝处使用“某IA☆CAO”标识,与某公司的“某IK☆∧DI”标识存在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消除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可能性。某公司产品通过持续销售及宣传,其装潢已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形成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李某作为曾与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经营者,主观上,在明知某公司产品装潢的情况下,仍采用与之高度近似的整体设计,在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损害某公司的利益,李某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提醒,个别经营者为了追逐不当利益,罔顾商业道德与法律底线,实施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害了同业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相关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请经营者谨记,唯有坚守诚信底线,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本报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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