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助理获赔15万多元
因工外出,发生车祸;对簿公堂,赢得赔偿
本报讯 (记者 周焕 通讯员 殷水泉)公司总裁助理因工外出时,遭遇车祸,落下六级伤残,公司认为其在使用公司车辆外出前未按规定办理出车手续,因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总裁助理能拿到工伤赔偿吗?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公司赔偿总裁助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住院期间的工资福利合计156710元。
2002年3月13日,林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被招为员工,工作岗位为总裁助理。次年11月24日,林某乘坐由单位司机驾驶的单位车辆前往广州一实验室领取样品与实验报告。返回途中,经过博罗县平安镇路段时,与一辆货车相撞,林某受伤。林某住院治疗期间,大部分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2004年3月底,林某和公司经协商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治疗费用等255000元,并解除双方的雇佣关系。
林某出院后,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工伤赔偿问题,因双方协商未果,林某在2005年6月29日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期间,经河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决要求公司赔偿林某888000元。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林某受伤的原因和工作有关,属于工伤;林某因工受伤后前期医疗费用255000元,已由公司支付,林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这笔医疗费用属重复主张权利,对此,法院不予支持;而林某请求公司赔偿住院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主张权利。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理,作出如上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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