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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宣贯专栏(十)

      新《消防法》从重处罚消防违法行为,最高处罚三十万。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可以预防留下“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能有效抑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对拒不改正的,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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