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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 业主要求现金赔偿 物业公司想以管理费作抵

      助力车在小区不翼而飞,物业管理处愿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以物业管理费作抵;然而,业主认为,赔偿金和物业管理费是两码事,不能相互抵消,他要求物业管理处必须以现金赔偿。几经调解,昨天上午,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车辆丢失业主索赔

      本月11 日,陈先生到所住的小区万隆花园车库取车,但奇怪的是他的助车却不见了。陈先生还记得他9 日晚将助力车开进小区时是刷卡进门的,按理车辆出门也必须刷卡才可以出去,但自己的卡就在身边,助力车却不在小区了。事发后,陈先生立即将此事向物业管理处作了陈述,经保安人员调查,确定陈先生的助力车在保安不知情的情况下 “溜”出小区。

      物业管理处一名姓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车辆丢失保安有失职之处,物业管理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愿意赔偿。

业主质疑赔偿方式

      陈先生对物业管理处提出的800 元赔偿费无异议,但他对其赔偿方式却有不同意见。原来, 物业管理处答应赔偿, 但要求在陈先生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当中扣除。陈先生生气了:“赔偿金和物业管理费是两码事, 怎么可以相互抵消呢? 况且, 我每个月都交车辆保管费。”

      杨先生表示,业主陈先生还欠几年物业管理费,目前他没有交的打算,物业管理处希望以物业管理费抵消赔偿金。

      双方僵持了十多天,最后物业管理处作出让步。昨天上午,杨先生当着记者的面打电话通知陈先生来物业管理处领取赔偿金,双方终于和解。

律师解答争议焦点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永捷律师事务所高维华律师,他提醒广大业主,业主要能得到物业管理处的赔偿,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如果物业管理处有车辆保管义务关系就可以直接要求赔偿;二是虽然双方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但物业管理处存在安全防范上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必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案情的介绍,业主每月按时缴20 元车辆保管费,与物业管理处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处应当履行安全防范的义务,对于助力车的丢失负有主要责任。

      在赔偿方式上,高律师认为,物业管理费与赔偿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业主不同意以管理费作抵的方式解决,物业管理处不能单方面实施这一方式。因为,助力车被盗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已超出物业管理处一般的职责范围。本报记者 俞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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