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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工为居民建房从四楼掉到二楼受伤 获4万4千元赔偿

核心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人们对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居民自建房越来越多,在建房过程中,施工者摔伤致残甚至摔死的施工事故有频发的趋势,因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此类纠纷基层调解是一大 “亮点”。警钟敲响,如何避免喜事变为悲剧,当成为房主、承包者、施工者及管理部门思考的话题。

自建房给施工安全埋下了不少隐患。

施工者安全意识淡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居民自建房由于投资少、工程量小,正规的建筑公司提不起兴趣,而房主出于成本控制,绝大多数把工程包给承包者,包工头再招集民工施工。这样的施工队,基本上没有建筑资质,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给施工安全埋下了隐患。

      前日下午,记者走访市区多个自建房工地时发现,不少民工在施工时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在施工过程中,不搭设脚手架,也没有设立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在东埔街道太阳升村一自建房工地,两位正在作业的民工脸色微红,身上还带有酒气。在华达街一工地,一位民工站在二楼楼顶的边缘,一遍一遍地承接从底层搅拌机中传递上来的建筑材料,身上没有系安全带。

司法机构调解多起施工事故

      记者从东埔街道司法所了解到,仅今年以来,辖区内已发生3 起以上民工建房伤亡的安全事故,造成一死多伤。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房主、承包者、施工者三方分歧较大。

      “作为调解机构,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弥合当事各方的分歧,将其共同点最大化。”该所负责人说。据介绍,经司法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复做工作,上述几起施工事故都得到了成功调解。

      他向记者讲述了其中一个案件的调解过程。7 月13 日,一四川籍民工在东埔街道太阳升村为一居民建房,不慎从四楼掉到二楼,全身多处外伤、骨盆骨折,住院一个多月。其家属要求房主及包工头赔偿10 万元,如不赔偿将采取过激行为。东埔司法所迅速介入调解,房主及包工头同意赔偿,但他们认为该民工施工时未注意安全,应承担较大责任,而且医药费只用了25000 元,并即将出院,因此只同意赔偿30000 元。调解人员又返回来做民工一方的工作,详细宣传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说服他们提出赔偿金额要客观、实际。调解人员连续 4 天在几方来回奔波后,当事三方达成了共识,由房主及包工头一次性赔偿医药费及康复费用 44000 元,一宗有可能引发过激行为的事件最终平息。

自建房管理措施亟待加强

      自建房屋有没有“ 紧箍咒” 呢?记者从市规划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科了解到,为保证建房质量,建设部曾出台《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建房户找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但该办法已于2004 年废止。目前,我市居(村)民自建房尤其是城郊及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比较滞后,地方法规也相对缺乏,有关自建房建设管理模式尚在探索中。

      对于居民自建房的情况,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及监理的业内人士李先生认为,自建房市场无规划、无图纸、无设计的这种“三无”状态长期存在;同时,施工队伍无资质、施工安全无保障、施工双方无合同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自建房屋缺乏必要的安全性和保障性。他认为,在监管暂时不到位的情况下,作为自建房工程的直接参与者,房主、承包者、施工人员更应注重细节,努力规避施工事故的发生。

      作为房主,应把建房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队,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方式,要谢绝技艺不熟练的“人情工”,以免造成事故。承包者在施工前要制订严格规范的施工方案,施工时不可随意变更。在高空作业前,更要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施工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严格遵循操作规范,讲科学、不蛮干。本报记者  叶能军  张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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