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遭公司解雇 劳动部门要求公司给予伤者工伤待遇
本报讯(记者 陈仕平 张紫辉)近日,市民江先生向本报求助,其去年9 月份在市某表业有限公司上班时不慎被弹伤手指,后经鉴定为工伤,曾多次向公司讨说法遭拒。昨日上午,源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事作出仲裁,要求该公司对江先生承担一定责任。
江先生说,他于去年初到该公司上班,9 月13 日,他在操作拍弹簧片工作工程中,不慎被压伤左手拇指,送医院被诊断为左手拇指远节粉碎性骨折,后经源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该公司支付了江先生的全部医疗费,养伤期间还支付了2 个月的工资,此后就不予安排正常上班,并终止了雇佣关系。
“我是因为上班受的伤,按理说要终止我的雇佣也应该给我一个说法……”江先生很气愤地说,自己因为受伤已经耽误了大半年时间,公司终止了与他的雇佣关系也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和相关补偿。
经多次协商未果,2010 年1 月 8 日,江先生向源城区劳动部门求助。劳动部门于3 月5 日组织双方召开协调会,要求某表业有限公司在一周内给予江先生工伤保险的待遇。
一星期后,该公司仍未对江先生的要求进行答复,并以各种理由躲避江先生。
昨日上午,源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事作出仲裁决定,表示江先生应当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工伤待遇,要求该公司支付江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偿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等补助金和其他补偿金共 248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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