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请民工盗伐339 立方米生态林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 刁城帮 通讯员 骆卓珍 吴小敏)惠州龙门人邓某雇请民工,对东源县新回龙镇径尾村境内的生态林进行盗伐。昨日,记者从东源县法院获悉,被告以盗伐林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市森林公安分局调查,去年 4 月29 日,被告人邓某与包工头欧阳某商谈砍木事宜,经过协商后,两人分别以别名“邓当”和“欧阳飞”的名字签订了《砍树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欧阳某组织民工到东源县新回龙镇的山上砍树,并约定劳工报酬。
当欧阳某收到邓某提供的 2000 元伙食费后,和另一工头尹某带着30 多名民工,携带油锯在七坑上塘尾的山上开始砍伐径尾村新屋小组所有的山林。为了方便管理,邓某还雇请了一名吸毒人员钟某森负责管理和所伐林木验方登记工作。所伐林木运至龙门县龙田镇销售给一家木材加工厂。
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认定,现场堆积原木材积共90.36 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78.73 立方米。对砍伐现场进行测算,砍伐林木面积为133 亩,折合立木蓄积为 339 立方米,所砍伐的林种为防护林(生态公益林)。
东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盗伐国家生态公益林,数量达339 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钟某森明知邓某是无证砍伐,受雇后仍到砍伐现场做管理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分别判处邓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判处钟某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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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和平盗木
本报讯(记者 张涛 特约记者 曾海生)记者昨日从和平县林业部门获悉,该县森林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滥伐林木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和平县森林公安分局有关人士介绍,该局经过近期调查掌握,重庆籍冉某俊于2009 年冬起,在和平县热水镇下径村,选择交通不便、有河流等障碍、需步行两个小时以上的地方,向林农购买山林,并非法砍伐林木牟利。民警们经过严密布控,于5 月4 日在热水街镇,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冉某俊及两名砍伐工人抓获。审讯中,冉某俊对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技术人员鉴定, 此案涉及采伐林木蓄积约 5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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