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必须先交纳3 个月物业费才能收房?物管处予以否认
本报讯(记者 朱许龙)近日,市民梁先生向记者反映说,他在大学城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好不容易盼到新房入伙的他,却被小区物业管理处告知,必须先交纳3 个月的物业费才能顺利收房。对此,市房管局方面表示,物业管理费不得强制预交,更不能以此为由阻碍交房。
今年元月份,梁先生在大学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00 多平方米的房子。本月5 日,小区物业通知业主分批办理入伙手续时与业主签订了《业主临时规约》及《临时物业协议》。其后,物业管理处又要求业主预交3 个月的物管费,否则就不给新房钥匙。对于这种做法,业主们很纳闷。梁先生说,物管处以业主不预交物管费为由而扣压业主新房钥匙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他们都是按国家的文件来收物业管理费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物业公司绝对没有预收管理费用,才给房钥匙之说,都是经过协商以及书面合同签字办理的。”该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前,可以预交三个月的物业费。但如果业主不愿意,我们也不会强迫业主。”
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相关文件允许物业公司强制性让业主预交物业费,可是预交物业费的做法确实在一些物业公司存在,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物业费不被欠缴。但提前收取物业费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并没有强制性。物业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阻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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