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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糖果找零遭投诉 商家被责令整改并赔偿顾客100元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通讯员 叶志明)近日,龙川县工商部门处理了一宗“以物找零”案,该县麻布岗镇某商场因用糖果代替零钱找给消费者,被该县工商部门责令整改,并赔偿消费者100元。

      据了解,消费者杨先生日前在麻布岗镇某商场购买了17.7 元的商品,商场以3 个糖果代替0.3 元找给了杨先生。杨先生食用糖果时发现糖果有异味,于是到该镇工商所投诉。接到投诉后,麻布岗工商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察看取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商场收银台上摆放着散装糖果,顾客买单找零时,收银员就用糖果代替,有的顾客不要糖果要求找零钱,收银员以商场没有零钱为由拒绝,把糖果硬塞给顾客。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商场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19 条和第44 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印制和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证券在市场上流通”。因此,任何单位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物品如糖果等,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 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0 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5 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的规定,本案中的商场以糖果代替硬币找零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顾客如果在购物后被强制“以物找零”,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建议商场在事前作“提前告知”,如在商场明显的地方挂出标明“商场因为小额面值的硬币短缺,在顾客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以物找赎的做法”的公示牌。这样,该行为便属于买卖双方在平等交易前提下建立新的买卖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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