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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昨起调整为每月850元

      本报讯(记者 谢素德)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 3 月1 日起,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710 元(4.08 元/小时)调整为每月850 元(4.88 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3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更多信息详见河源民生论坛:http://bbs.hynews.org/search.php?mod=forum&searchid=2&orderby=lastpost&ascdesc=desc&searchsubmit=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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