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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索赔受阻 劳动仲裁为你解忧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市民邓先生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是一国营企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且买了社保, 2010 年8 月份在上班时间受了工伤,经鉴定评为七级伤残,其多次向用人单位索赔未来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工伤职工如参加了工伤保险,2010 年12 月31 日前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诊疗伙食费等。2011 年1 月1 日后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诊疗伙食费等;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按规定及时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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