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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首宗醉驾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刁城邦 通讯员 黄国志 张琪雅 赖云婷)6 月3 日,河源市首宗醉驾案在河源市源城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 年5 月8 日晚,被告人叶某喝酒后驾驶小车回家,行到中山大道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此前已作报道)。经检测,叶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57mg/ 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醉酒程度较重,且在交通要道繁华路段醉酒驾车行驶。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叶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按照修改后的《交通安全法》,叶某5 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接到判决后,叶某表示不服判决考虑上诉。

更多信息详见河源民生论坛:http://bbs.hynews.org/thread-10607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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