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家属经济有困难 龙川检察院按规定实施经济救助
本报讯(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吴宇峰)因儿子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属怀疑被人故意杀害,但侦查机关立案后又找不到疑犯有罪的直接证据,检察机关无法对嫌疑人提起诉讼。为此,受害者家属走上了漫长的三年申诉之路。龙川检察院在受理此案中,依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用)》的相关规定,首次对受害人家属实施经济救助,受害者家属表示同意息诉。
2008 年8 月23 日,骆某强之子骆某鹏被他人发现死在一口鱼塘里。起初,骆某强夫妇认为儿子是意外溺水身亡,后又怀疑儿子是被人杀害,同年9 月8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龙川县公安机关接警后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认为同村村民骆某芳有作案嫌疑。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骆某芳采取了刑事拘留。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侦查机关无法侦查到骆某芳致骆某鹏死亡的直接证据,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此,检察机关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此案一晃就是三年,由于受害者已经火化,又没有目击证人,侦查机关多次补充侦查,仍无法取得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为此,受害者家属多次到检察机关申诉。龙川检察院在接待来访过程中了解到,骆某强家庭贫困,其父亲在2007 年被他人打伤,后医治无效死亡,虽然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民事赔偿一直无法兑现;处理其儿子死亡又花了一笔钱,使家庭经济更加困难。
面对受害者的申诉,骆某芳也愿意主动承担部分经济赔偿。检察机关遂对双方进行沟通,并依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用)》的相关规定,在对案件情况及骆某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对骆某强给予经济救助25000 元,骆某芳赔偿25000 元。骆某强接受了 50000 元的救助金后结束自己的三年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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