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标准下限本月上调
本报讯(记者 张涛 通讯员 李锦文)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市社保征缴基数下限将从原来的1190.4 元上调至1319 元,参保者可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有较大幅度提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我市各企业职工必须依法全员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一律实行薪金制,即缴费工资在最低与最高缴费之间的,一律以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 元,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98 元。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从今年7 月1 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将按全省和我市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进行调整。据悉,自本月起,参加我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将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 2198 元的60%(即1319 元)的,按 1319 元为基数计征;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高于全省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即10089 元),按10089 元为基数计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我市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即6594 元),按6594 元为基数计征。按此调整计算,2011 年度,我市社保征缴基数下限同比增幅约9.7%,上限同时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与此同时,我市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基数从本月起也有所调整。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 的(即1758 元)参保人员,按1758 元为基数计征;高于我市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即 6594 元),按6594 元为基数计征。其中,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以我市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征缴;生育保险费和外资企业员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数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98 元为为基数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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