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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33名成员均被判坐牢

     本报讯(记者 刁城邦)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东源“4·01”游某军等涉黑团伙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二审判决,被告人游某军等33 人因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 年4 个月至18 年。其中,游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8 年。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某军等涉黑团伙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2007 年以来,游某军纠集多名社会人员为骨干,其骨干成员又分别网罗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经逐层组织、发展后,该团伙逐渐形成了以游某军为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约定俗成的规矩、共四个层级、数十名成员组成的涉黑组织。在犯罪嫌疑人游某军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为牟取非法利益,于 2007 年初至2010 年4 月间,在河源范围内,通过插手纠纷、寻找借口,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大肆实施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索债务、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开设赌场、使用暴力、威胁和非法拘禁,以及强索因放高利贷供他人赌博形成的债务等违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此前,2011 年4 月11 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4·01”涉黑团伙案件,游某军等33 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 年4 个月至18 年。游某军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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