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误入传销窝点抢劫下线钱财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通讯员 李文苑)近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因传销而引发的抢劫案,当地法院依法以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某及同伙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李某分别是湖北省宜昌市人和黄冈市人,均为大学毕业生,因择业通过网络招聘被他人以高薪职位为诱饵骗入设在龙川县的某传销组织,并被其“上级”委任为“主任”。2010 年11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向某、李某等人在其“上级”的指使下,将被害人韩某诱骗至其窝点房间,随后强行将被害人韩某按倒在地进行搜身,当场抢走现金 600多元、手机两部、手表一只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次日早上,为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向某、李某等人再度对被害人韩某进行恐吓威胁,胁迫被害人韩某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并由其同伙将银行卡内的3200元取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令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向某、李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组织领导从事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又因择业被他人骗入传销组织,属传销受害者,故对两被告人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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