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塘镇原镇长因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获刑
本报讯(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吴宇峰 邓波群)昨日,记者从紫金县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查处的该县蓝塘镇原镇长李某华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一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间,李某华在担任蓝塘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 12.4 万元;2009 年11 月至12 月间,李某华滥用职权,以明显低于拍卖价的价格出卖位于该镇长塘村原属镇府糖厂土地,并出具相关证明,为买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且两次打电话给买方代理人索取办证费用,从中收受贿赂2.6 万元。今年1 月 29日,其利用职务之便,以镇府名义向某单位借款10万元后不入账,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到案发时仍未归还。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李某华落网后,避重就轻,试图以供述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贪污6.9 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来减轻处罚。侦查人员在查阅该镇账务和询问相关证人后,发现其有挪用公款和受贿的犯罪嫌疑;办案中,侦查人员深挖细查,一举挖出李某华在任镇长期间贪污12.4 万元、挪用公款10 万元、滥用职权低价出卖土地且从中收受贿赂2.6 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最终将李某华公诉到法院。
昨日,紫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李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宣判之后,李某华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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