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抢劫犯两名杀人犯昨日在河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本报讯 昨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罪犯段五星,故意杀人罪犯刘伯强,故意杀人罪犯刘建平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了解,2009 年3 月18 日3 时许,罪犯段五星(男,22 岁,农民,河南省济源市人)在市区沿江路伺机抢劫。当发现被害人苏某独自在亲水步道上行走时,段五星即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逼苏,抢劫苏的手机时遭到反抗,段五星持弹簧刀捅刺苏,致苏右颈部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段五星劫走苏某的两部手机及装有银行卡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罪犯刘伯强(男, 42 岁,农民,东源县人) 在嫖宿被害人廖某某后, 因故产生杀死廖的念头, 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绳子。 2008年9 月29 日13 时30 分许,刘伯强将廖某某约至刘位于源城区新宝路的出租屋, 趁廖某某不备,用绳子勒住廖的颈部,将她的头部往地上撞,致廖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刘伯强奸淫了廖某某的尸体,拿走廖的手机、戒指后逃离现场。
罪犯刘建平(男,47 岁,农民,东源县人)于2008 年10 月6 日18 时许,在市区新兴路南湖教师老村 18 栋楼下见邻居被害人杨某某独自玩耍,将杨某某带至3 楼其住处,用被单捂住杨的口、鼻,并掐扼杨某某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刘建平奸淫杨某某尸体。次日,刘建平将尸体用被单包裹后放入其厨房的水池,用瓷砖、水泥将水池封严后逃离现场。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段五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判处刘伯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侮辱尸体罪判处刘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段五星、刘伯强、刘建平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五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刘伯强、刘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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