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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小辞典

     演绎作品亦称“派生作品”。对已有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生产的作品。演绎作品以原作为基础派生而来,并且也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创作出来的新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者在演绎他人的作品时,除非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应取得原作者的同意。

      邻接权亦称“著作邻接权”、“传播者权”。通常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而又与著作权邻近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权列为邻接权的一种。

      作品登记已经发表的作品,作者在一定时间内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经登记注册的作品,即获得著作权,否则永远丧失著作权。为少数国家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我国自1995 年起实行作品自愿登记,但这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仅为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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