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上涨 我市客运燃油附加费上调
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小鸿)继发改委上调成品油价之后,广东始发的道路客运将收取燃油附加费,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收标准由0.01 元/人·公里提升为 0.02 元/人·公里,我市已于2 月24 日起开始实施。
昨日,记者从市新城车站了解到,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 年第5 号通告) 规定, 鉴于我省0# 柴油(Ⅲ)最高零售价格已于2 月8 日零时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上调为7.51 元/升,高于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启动价格。因此,自 2 月24 日零时起,我市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按旅客计费里程收取燃油附加费,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收标准由0.01 元/人·公里提升为0.02 元/人·公里。根据上调客运燃油附加费后,河源至灯塔客运票价将由原来的12 元提高到15 元。具体计算公式为:“ 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2×0.01 元/ 人·公里)”。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按原票价执行,不得另行收取燃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据悉,此次调整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以来,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道路客运经营者带来的成本压力,再次上调计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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