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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杀妻被判死缓无力赔偿受害者家属欲捐器官赎罪

     去年年初,紫金蓝塘镇一男青年李某辉故意杀害怀孕妻子,最近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缓。日前,由于自感无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这名男青年遂委托律师,要求自愿捐出器官“赎罪”!据了解,李某辉现已委托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吴燊荣受理捐献事宜。

      被判死缓后愿捐器官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辉与妻子赖某玲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和。2011 年2 月10 日上午,李某辉为妻子进行了两次药物注射后发现妻子出现昏迷现象,因担心妻子因药物反应致死而自己受到无证行医的法律追究,他遂用枕巾勒住妻子的颈部直至其窒息死亡,并伪造了上吊自杀的现场,向警方报警谎称妻子系吃药上吊死亡。

      两日后,李某辉向公安机关自首,后经法医尸检证实,被害人赖某玲当时已怀有身孕。

      日前,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228450.2元。李某辉因其家庭经济困难,感觉无力赔偿,于是产生了自愿捐献肝肾等器官给相关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的想法,并写下一份《委托书》,委托律师吴燊荣协助联系其捐献器官事宜。

      在我市尚属首例

      据介绍,罪犯愿意将自己的肝肾等器官捐献给社会机构或个人,以期由此所得的合理补偿款项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罪犯提出自愿捐献肝肾等器官,这在我市尚属首例。”吴燊荣告诉记者,罪犯自愿捐献器官,绝大多数属于两种情况,一是死刑立即执行,二是犯人身患绝症,像李某辉这样被判死缓、身体健康的情况并不多见。

      据了解,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目前中国每年愈百万的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但是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还不足百分之一。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尽管如此,罪犯捐献器官在国内一直是个很敏感的问题,对于罪犯能否自愿捐献器官的问题,法律界也一直有争议。

      此举有积极作用

      国务院在2007 年4 月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吴燊荣告诉记者,罪犯捐献器官涉及其人身权,李某辉提出自愿捐献肝肾等器官,符合器官移植自愿性的原则,从医学角度来讲,肝肾等器官的部分移植不会对李某辉造成生命危险,也不会影响他的身体健康。

      “一方面是器官捐赠极其匮乏,一方面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赔偿。”吴燊荣说,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因为被告人自身无经济能力,且在狱中服刑,被害人或其家属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此举的出现,对缓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吴燊荣表示,不能因为以往有人利用器官移植牟利而因噎废食,大家应该正视现实,不妨化堵为疏,在立法上将服刑人员自愿捐献器官明确化,使得受害人及其亲属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更多信息详见河源民生论坛:http://bbs.hynews.org/thread-288017-1-1.html

      本报记者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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