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猎枪砍刀到矿场抢劫车辆和铜线 一疑犯受法律制裁
本报讯(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朱利斌)邱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分赃时自己分文未得,也会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罚2000元。
2007 年6 月4 日,邱某曾伙同刘某泉和戴某(均已判刑)携带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来到矿场,用枪胁迫他人抢到货车、摩托车、变压器内的铜线等价值共6 万多元的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因货车半路出现故障,刘某泉便点火将车烧毁。邱某骑着抢来的摩托车载着铜线和其他两人分开走,在逃走时看见警车,他便将摩托车推下山崖,自己逃走了。几天后,他打电话告知刘某泉和戴某摩托车的下落,刘某泉和戴某找到摩托车和铜线,拿去变卖并平分了赃款。案发后,邱某一直潜逃在外,直到今年2 月被警方抓获归案。东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虽没有分得任何财物,但是涉嫌持枪抢劫,性质恶劣,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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