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自愿选择项目。”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我市将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以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
近日,省物价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目前出租汽车企业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内容,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分为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项。出租汽车承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依法自主制定。
合同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管理,所收取的保证金应设专户存储,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退回,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代收代支费用按出租汽车企业实际代缴代付的金额向司机收取,企业不得从中牟利,每年定期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司机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车主和司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车主和司机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市物价部门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强化对出租汽车企业、司机运营成本和收益情况的调查核算。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减轻司机负担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依法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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