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称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未缴纳者须补缴
本报讯(记者 叶园 通讯员 欧阳越)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本月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纳税人进项税额。
该公告指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记者在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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