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对生产销售假冒“爱马仕”皮包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通讯员 张容)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振强、李建斌、叶坤贤、黄治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肖振强无期徒刑,李建斌有期徒刑10年,叶坤贤和黄治国各有期徒刑7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 年8 月初,被告人肖振强产生了生产、销售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的念头。同年8月底,肖振强在河紫路租用厂房,从东莞、广州购置工具和原材料,雇请被告人李建斌、叶坤贤、黄治国及肖智麟、刘辉容(均在逃)等人为其生产假冒“HERMES” 品牌皮包。其中李建斌负责管理及技术指导,叶坤贤负责裁剪和粘胶,黄治国负责车位。生产后,肖振强将假冒“HERMES”品牌皮包销往广州。今年2 月23 日,源城工商分局依法查处了该窝点。
今年3 月,肖振强又雇请李建斌、叶坤贤、黄治国、刘辉容等人,继续在东源县仙塘镇东方红回迁安置点生产、销售假冒“HERMES” 品牌皮包。5 月25 日,市工商局会同东源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了该窝点。据了解,肖振强等人在两个窝点共计生产假冒“HERMES”(爱马仕)品牌皮包3874 个,销往广州 2477个,经鉴定其中1500个货值人民币98630000 元,现场缴获的34 个货值人民币2338100 元,生产假冒产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00968100 元,销售金额人民币2544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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