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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同居生下女儿 女方拿流产协议状告男方索抚养费

     10 年前同居女方怀孕,后因矛盾,男女双方分手,并协议进行人流手术;10 年后,男方没想到,女方并没有进行人流,自己被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10 岁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费?这起离奇的案件一度受到不少群众的关注。

    

  离奇 拿流产协议告男方

      10多年前,邓某与黄某两人相恋,后发展到同居生活,女方怀孕。随后不久,邓、黄两人发生矛盾,因此分手。2000年4月,邓、黄两人在双方亲属的调解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黄某一次性补助邓某人流手术费及营养费1500元。

      今年上半年,黄某收到龙川县法院的传票,邓某要求他支付一笔巨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据邓某起诉称,当时未进行人流手术,于 2000 年农历5 月产下一女孩映映(化名),该小孩一直随她生活,要求被告黄某一次性支付映映自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

     

判决 男方须承担抚养费

      法庭开庭审理后,被告黄某一度辩称映映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法官要求黄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但直到期限已过,黄某仍未申请亲子鉴定。对此,法院认为,被告黄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推定黄某与该小孩存在亲子关系。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映映是原、被告同居所生的女儿,对此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实。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与映映存在亲子关系,故被告有义务承担该小孩的抚养费,且被告又自认从未支付过女孩映映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映映自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同居所生女孩映映归原告邓某抚养,由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映映的抚养费300 元给原告,自2012 年4 月开始直至该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黄某一次性支付原、被告同居所生女孩映映的抚养费 42900 元给原告邓某(自2000 年5 月起至2012 年4 月每月按300 元计算)。

      本报记者 黄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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