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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车后买票”惹祸 未婚生子引发抚养纠纷日益增多

 

   两人尚未结婚,女方就生下了小孩,男方以无经济能力为由,不肯承担供养孩子的义务;或者是由于女方生下的是女孩,男方便以未办证千方百计推诿做父亲的责任。近几年,未婚生子而带来的纠纷,日益增多。

  来自法院和妇联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几年来,因为恋爱同居关系发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年增长近5 成。其中相当一部分都牵涉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多多。

 

现象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多

 

案例一 孩子生下来男方不承认

      去年2 月,连平县上坪镇24 岁的女方陈某花与同镇28 岁的男方谢某彪经人介绍相识,谈起了恋爱。2 月12 日,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女方告知男方其怀孕了,并于去年11 月8 日生下一个男孩。此后,女方多次找男方要求承担生小孩及小孩的抚养费。但男方不愿意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妇联闹到了法院。

      陈某花称,双方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决定办理结婚手续。在商量结婚事宜时,怀上了被告的小孩,男方以负担不起小孩为由,执意要求她把胎儿打掉,但又不愿到正规医院做手术。她担心人流后留下后遗症,故决定把小孩生下来。陈某花要求男方支付检查费、生产住院费等共计25382.29 元,支付小孩的生活费500元/月。

      而谢某彪称,其与陈某花仅仅处于认识时期,还远远达不到谈婚论嫁阶段,更没有她所说的决定办理结婚登记。虽然两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候,陈某花即称已经怀孕,不符合事实。要求申请对小孩陈某合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小孩证实是他的,他愿意根据法律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两人从相识后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二 结婚未登记抚养起纠纷

      2009 年,女方于某在某酒店打工时认识邱某,相识后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原告怀孕6 个月后,当于某父母与邱某商量办理婚事时,邱某反悔不愿做上门女婿。于某父母看到于某已怀小孩6 个月,只好让于某嫁给邱某。双方在 2010 年11 月举办了婚宴,同年12 月17 日非婚生下一男孩。但两人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小孩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吵闹。去年2 月 27 日,于某带着小孩到妹妹家并住了3 天,邱某因想儿心切便前去探望,并要求于某回家,于某不肯。于是邱某欲抢小孩回家,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冲突。今年3 月19 日,双方因此再次发生矛盾。此后,两人为争小孩抚养权闹到法院。

      法庭上,邱某还提出了于某拒绝与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依法应返还7000 元彩礼给他,另于某应承担摆酒及小孩满月酒费用的一半 13000 元。最终连平法院判决,非婚生男孩由于某自行抚养,于某应允许邱某探视孩子;于某返还3000 元彩礼给邱某。

 

案例三 十年前同居十年后上法庭

      邓某与黄某是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邓某怀孕。后来,两人因发生矛盾,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 年4 月,两人在双方亲属的调解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黄某一次性补给邓某人流手术费及营养费1500 元。协议签订后,黄某支付了1500 元给原告,但是,邓某未进行人流手术,而且于当年产下一女孩,该小孩一直随邓某生活。今年4 月11 日,邓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将黄某诉至龙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虽黄某辩称该女孩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但他又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请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女孩归邓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 元给原告,直至该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黄某一次性支付两人同居所生女孩抚养费 42900 元给邓某某(自2000 年 5 月10 日起至2012 年4 月10 日止每月按300 元计算)。

 

难题 非婚生子女问题多多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我市有关非婚生子女相关问题求助的案例不断增多,主要包括因婚前同居或婚外恋产生的私生子女、未到婚龄生育等。

      此外,一些人的性观念较开放,但是性教育却跟不上,青少年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容易发生性关系,并且同居现象增多,导致许多女生未到婚龄就怀上孩子。由此带来的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户口抚养纠纷、人工流产引起疾病及不孕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社会和家庭。

      对于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相关机构很多时候也是爱莫能助,主要非婚生子女认父“太难”。因为对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言,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确定,如动用亲子鉴定手段,但并非每个当事人都愿意接受亲子鉴定。从法律角度而言,当事人也没有义务去做亲子鉴定,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接受亲子鉴定。一般而言,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不配合实施亲子鉴定,自然没有办法确定孩子与其是否存有血缘关系。

 

维权 不要轻视一纸婚书

      对于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承担抚养费的案件日渐增多,法官表示,该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那么案件事实基本能够查清;但如果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原告须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系其生父(如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公开承认原告系其亲生儿女、原告的母亲一直与被告同居等等),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官提醒,未婚女性更要学法、懂法、自觉守法,理性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不要轻视一纸婚书,自觉地建立起一道防线,以免陷入人生悲剧。未婚生子会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尤其对女性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为没有婚姻保障,女性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只能以子女的名义争取部分抚养费。而且纠纷也会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本报记者黄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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