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出台政策发展总部经济
本报讯(记者 周秦 特约记者 李远来 何小流)日前,东源出台《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力争在“十二五”期末,总部企业数量达5 家以上,总部企业对全县税收直接贡献率达到10%以上。
该《意见》规定: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东源县,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东源县统一汇总纳税,年度纳税额500 万元以上,在东源境内有子公司但总公司不在东源境内、将总公司整体搬迁到东源境内并注册的,或总公司在东源境内注册、并在东源县境外设有子公司1 家以上的企业,按有关程序申报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据了解,该县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除给予享受东源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外,还给予用地扶持和财税支持政策。即总部企业在县城规划区内规划的总部企业办公、研发中心等配套用地上将给予优先解决用地;新建自用的办公用房给予减半收取城市设施配套费;在东源境内有子公司但总公司不在东源境内,将总公司整体搬迁到东源境内并注册的,3 年内每年按环比增长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数额用于扶持该企业技术改造;总公司在东源境内注册,并在东源县境外新设有子公司1 家以上的,3 年内每年按其在东源境外的子公司在东源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数额用于该企业技术改造。
此外,该县还将总部企业项目审批、人才服务等纳入县政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对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事项实施限时办结,所需公共设施给予优先统筹安排,引进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享受市、县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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