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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乱收电费现象被叫停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出租人以实行阶梯电价的名义向承租人随意加收电费等现象被叫停。省物价部门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于已1 月1 日起实施。市物价部门表示,群租、合租人在拟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把电费计费方式列入条款当中,如果遇到违规情况,要保留收款凭证,核清电费后向12358 举报,他们会予以查处。

      据介绍,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出租人除按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同时,要求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应该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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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电费结算方式

      一、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二、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三、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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