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租赁纠纷引出“转租门店不得收取转让费”话题
日前,家住文明路的梁先生打通本报报料电话向记者反映,自己租赁的一卡门店还有两年租期未到,却被房东叫停营业,之前交纳的6万元转让费白白打水漂,这让他感到很是无奈。
租期未到却被叫停
梁先生是广西人,2011 年 5 月份随妻子到河源准备开药店,由于急需找到店铺,他便在建设大道附近一小区找到了一卡70 多平方的出租门店,在与出租告示上的联系人李女士洽谈之后,便以每月4000 元的租金租下了这间店面,并交纳了6 万元转让费,加上装修药箱、物架,购买药物,梁先生和妻子一共花了将近20 万元才把店开起来。梁先生说, “在跟李女士要房产证办理相关证件时,才知道她不是房主,而是承租了别人的店面,然后租给我的。”原来,梁先生租的这间门店其实是由房主租赁给一家电讯公司,一共两层楼,由于一楼一直用不上,于是电讯公司便将一楼转租给梁先生的“房东”李女士,由李女士租给梁先生和另外一家装饰店。
梁先生说,后来对方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药店经营执照也办下来,于是梁先生也没在意这件事,便专心投入药店的经营。可是就在去年 12 月份,正当梁先生药店生意开始有点起色的时候,一个电话却让他坐立不安,“二房东(电讯公司)和三房东(李女士)都说房主准备将两层楼收回自己使用,并要求在今年1 月份前搬迁,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将终止。”
多次协商却未果
接到合同终止通知之后,梁先生与房主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可是在外工作的房主不知道事情的始末,只是让梁先生和电讯公司、李女士三方协商。“我们之前也谈过,可是一直都没有谈妥,三房东一直说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只赔偿我两个月的租金,可是之前交上去的6 万元经营转让费的租期是41 个月的时间,现在我才租了17 个月,还有两年没租完,这笔剩下的费用应当退还给我,我们中间也协商了两次,但是都没有结果。”梁先生坚持认为,在店面剩下的租赁期所支付的经营转让费,应当按照比例退还给他。记者在梁先生提供的租赁合同中看到“在租赁期内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甲方给予两个月租金补偿乙方”,也就是说李女士一直坚持按照合同的这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遇到这件事情之后,梁先生的店面已经在去年年底停止经营,店内的大部分药店也已经转移到他的另外一家药店进行售卖,只剩下空荡荡的药架和药箱。“如果按照去年的平均收入,这个店每个月有4000 多元的收入,现在几个月没开,一直都在亏本”,梁先生无奈地说。记者拨通了李女士电话了解情况,可是李女士却表示“只能按照合同办事,剩余的费用没办法退还”。
转租不得收取转让费
日前,记者带着梁先生提供的三份合同来到市房管局租赁所咨询有关工作人员。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法将承租房屋转租。”也就是说,李女士向电讯公司承租的店面须由电讯公司一方征得房主同意或者出示书面证明,同样,李女士将店面转租给梁先生也须征得房主同意。同时,转租房屋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即使是经过房东同意的转租,转租人也不能因转租而收取所谓的 ‘转让费’”,按照以往案例,三方(电讯公司、李女士、梁先生)可通过协商对梁先生进行部分费用的退还。
截至昨日下午发稿时止,记者了解到,三方已经再次进行协商。本报记者将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 吴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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