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营发廊为幌子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 一妇女获刑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通讯员 黄胜龙)和平县一中年妇女蔡某,利用其在县城开设的发廊为掩饰,多次暗中容留和介绍卖淫女卖淫,并从中获利。日前,蔡某被和平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据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自2010 年10 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蔡某利用其在和平县城开设的“玫瑰”发廊为掩护,暗中组织卖淫女多人多次进行卖淫,并从卖淫所得中,抽取20 至30 元不等的“台费”,从中获利近3 万元。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经营发廊为幌子,容留、介绍卖淫女多人多次进行卖淫,并从中敛财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以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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