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一村官为躲避赌债杀流浪汉伪造自杀被判死缓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通讯员 雷江辉 张容)为躲避巨额赌债,一村委文书杀害流浪汉伪造成自杀。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温某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温某青限制减刑。
温某青原是紫金县龙窝镇龙窝村村委文书。2012 年2 月以来,温某青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便萌生杀害他人伪造成自己自杀现场从而躲避债务的念头。他物色到一个住在紫金县龙窝镇琴江村玉轩凉果场路边的流浪汉(姓名、身份无法查清),来做自己的替身。
2012 年6 月8 日17 时许,温某青借了一部灰色的五菱面包车,当天22 时许,其驾驶该面包车到龙窝镇琴江村玉轩凉果场路边,以介绍工作为由将流浪汉骗上了车,载到该镇龙窝村火砖小组馒头山果场,让流浪汉留在车上睡觉。温某青带上事先准备的两个塑料桶买了汽油,放在馒头山的岔路口。6 月9 日凌晨,温某青将汽油泼到面包车尾及驾驶室门,并用打火机点火烧车,把一个事先准备好装有其家和车钥匙,温某青的驾驶证、身份证、钱包以及一本内有自书“遗书”的笔记本的塑料胶袋,挂在离车约10 米远路边的一树枝上,制造其自杀的假象,然后逃走。
6 月10 日9 时许,龙窝村村民发现被烧毁的面包车,车上有疑似烧焦的尸体,随后报案。9 月10 日,温某青在惠州市博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未知名(流浪男人)尸体全身多处皮肤烧伤及组织缺失系火器所致,符合生前烧死。经DNA 检验,证实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尸体与温某青的父亲没有亲生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青无视国家法律,将无辜的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松青在作案过程中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在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温某青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在归案能坦白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被害人的身份未明,被告人温某青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中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温某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温松青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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