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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该见义勇为吗?

    近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中将删除“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内容,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该不该见义勇为,引发众人热议。

正方:

     英雄精神涤荡功利主义

     “见义勇为”已从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删除,但并不意味着牺牲、奉献、责任与未成年人无关。于未成年人,固然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却必须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否则,如果下一代冷漠、麻木、自私,我们将失去未来。辽宁的新《条例》同时增加一句:“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这样的见义勇为,当然是以确保生命安全为前提,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高度负责。

     “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永远不会过时,于今天,尤其要以 “见义勇为”的英雄精神来扫荡浮躁媚俗的功利主义,提振我们的气概和胆略。因此,作为一种精神的取向,于未成年人,不仅应该鼓励,更应该高扬。

     钱夙伟

     ——摘自《北京晨报》

反方:

     传统美德不能高于生命

     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在一些突发事故、自然灾害中,未成年人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被保护对象,他们需要提高的是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而不是见义勇为的能力。作为被保护对象的未成年人,当然不是说完全不能见义勇为,比如一些困难小,风险低,不会对自身生命安全带来威胁的突发事故和灾害,未成年人也可以有所作为。可是,面对这么多的限定条件,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够的判断力,也就决定了他们首先应该做的,是保护好自己,而不是去保护他人的财产和生命。而作为政府指导性法律条例,显然也应该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生命权益,而不是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苑广阔

     ——摘自网易新闻

     栏目主持: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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