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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坐制是否有效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坐制”对打击虚假广告是否有效,引发网友热议。

正方:

     “连坐”是一记警钟

     一些名人明星,为了不菲的代言费,几乎对所有的产品代言都来者不拒,利用自己的名人效应为商家摇旗呐喊,事实上已经成了某些无良商家坑害消费者的帮凶。可是,一旦某种产品涉嫌假冒伪劣或者是虚假宣传被曝光,被查处,最终也只能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而那些通过代言获得丰厚代言费的名人明星们,却往往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惩罚。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准备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正是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漏洞。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旦再有消费者因为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被虚假广告忽悠而导致利益受损,那么就可以把代言人连同商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这显然值得所有的名人明星反思和警醒。

     苑广阔

     ——摘自燕赵晚报

反方:

     “连坐”是转移视线

     其实产品质量与明星代言并没有实质的关系。若因产品质量影响了公众形象,多数明星都不愿接受。从标准的代言合同上看,明星不但不会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且还有权在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之后终止代言合约甚至向企业追究赔偿责任。有网民提到的明星应负“注意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也只能是查查官方的“中国名牌” 或“中国免检”产品名录。若明星应对代言产品“连坐”,质检部门是不是更应“连坐”?所以说,对产品质量的最好保证是质检部门而非明星。将目光聚焦于明星代言责任,则有抓小放大、转移视线之憾。也只有对政府责任、企业责任、明星责任有客观和科学的界定,才有助于防止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被大规模侵犯的事件再次发生。

     王琳

     ——摘自网易评论

     栏目主持: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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