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时锯伤拇指索赔未果打官司 公司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赖云婷)外来务工人员邓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被电锯锯伤左手拇指,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老板协商无果后,邓某将河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应赔偿原告77833.56元。
据了解,来自四川的小伙邓某,于2012 年5 月进入河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木工师傅, 2012 年5 月27 日早上,他在锯模板时突发意外,左手拇指被电锯锯伤,后被紧急送往河源同济医院救治,经过22 天的治疗已基本康复。2012 年9 月1 日,经广东龙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邓某为七级伤残。出院之后,邓某向公司多次讨要赔偿无果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将河源市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源城区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任职,在工作中遭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实际是广东五华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根据被告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被告已确认原告为其员工并同意其工伤认定,故原告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2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为77833.56 元。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日80 元计算、误工费以每日180 元计算,缺乏依据,源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77833.56元。
综上所述,源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7833.56元。
如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法官提醒,如果雇员在工作中遇到不公平待遇,不该隐忍不发,而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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