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司机开车去维修时掉进地沟里受伤 引发一场官司
本报讯(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赖云婷)因在出差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师傅小明(化名)将车辆开去维修时,不小心掉进了维修场的地沟里,导致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并将此事搬上了法庭。经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原告河源某汽车站与被告小明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2012 年4 月13 日,原告河源某汽车站与被告小明签订《聘用司机协议书》,该合同的期限是2012 年4 月13 日至2013 年4 月 12 日。2012 年4 月24 日,被告小明驾驶由原告安排的车辆出差,在途中因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遂将车辆开进修理厂进行维修,不小心掉进了修理厂地沟里导致受伤。事发后,河源某汽车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拒绝承认小明是其单位员工,不出具相关证明让小明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小明特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判决小明与河源某汽车站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河源某汽车站不服该裁决,2013 年4 月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经审核,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河源某汽车站与被告小明于 2012年4月13日签订的《聘用司机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及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小明的工作是由原告河源某汽车站安排,当天小明受伤也是接受单位工作指令时所为。因此,被告小明与原告河源某汽车站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所驾驶的车辆是同发公司源城分公司的车辆而消失。综上所述,源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河源某汽车站与被告小明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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