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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钱5次 偷狗4条 盗牛24头 4名被告人屡次作恶获刑

     本报讯(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孙善妙)抢钱5 次共12 万、盗牛11 次共24 头价值逾11 万、偷狗4 条,4 名梅州五华老乡屡次作恶,终自食苦果,悔不当初。日前,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抢夺罪、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4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 年和管制2年不等的刑罚。

     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8 年6 月至10 月间,被告人蔡某辉与同案人邓某森(已判刑)开摩托车到梅州市兴宁市区,分别在银行门口跟踪取款人、存款人或在柜台边,伺机抢夺他人装有现金的手提袋或塑料袋;在饭店、酒店门口飞车抢夺或伺机抢夺他人小汽车内装有财物的手提袋或塑料袋;以上共作案5 次,抢得钱物价值 120100 元。2012 年5 月至8 月间,被告人蔡某辉、曾某基和曾某文(在逃)三人驾车窜至东源县蓝口镇、叶潭镇、柳城镇、黄田镇不同村庄,11 次盗走22 户农家放养耕牛 24 头,总价值116110 元,均运至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销赃给被告人薛某城。2012 年10 月下旬,被告人曾某基、李某明和曾某文、“荷包”(在逃)和“阿妹”(在逃)五人驾车到东源县柳城镇圩镇盗走4 条家养狗,总价值1260 元。2012 年 11 月,4 名被告人被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盗窃耕牛,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牛、窃狗,数额巨大,李某明伙同他人盗窃家狗,数额较大,两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某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分别判处4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 年和管制2 年不等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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