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明年3 月15日起施行 网购商品可“后悔”
本报讯(记者 谭兴孚)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 3 月15 日起施行。新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7 日内无理由退货”。
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鲜活易腐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无理由退货运费为何要消费者支付?这也引发了我市广大网友的热议。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 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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