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将人撞伤之后驾车逃逸 法院判决赔偿28万多元
本报讯(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赖云婷)开车将人撞伤,不但没有下车救人,反而驾车逃逸。受害者为讨公道,将肇事者告上了法庭。日前,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赔偿共计285811.57 元人民币。
据了解,2013 年3 月5 日0 时 37 分许,原告戴某在行至市区宝源桥头路段时被被告小晨(化名)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小晨不但没下车救人,反而驾车逃逸。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
经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为非农业户口,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原告戴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 项,合计人民币达285811.57 元,源城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其次,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保河源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共赔偿原告共计 120000 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165811.57 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被告小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减除已支付的83000 元,被告小晨仍应赔偿原告82811.57 元。小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照小晨与被告太平洋保险河源支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太平洋保险河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源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人保河源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 元;被告小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2811.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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