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本报讯(记者 谭兴孚)“看得起病,住得起院”是许多老百姓的期盼。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在今年6 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那么,我市的实施情况如何?昨日,记者走访了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出台(以下简称《细则》),本月底,将通过公开招标依法确定承办全市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根据《细则》规定:大病报销比例最高可达65%。
据了解,大病保险实行政府组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基础的保障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使大部分群众不会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随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新生儿)。筹资标准是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5%左右的原则,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 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 万元(不包括住院起付线),一年度内参保人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3 万(含3 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超过3 万元小于5 万元(含5 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5%;超过5 万元小于10 万元(含10 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 65%。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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