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乡村地区野生保护动物宣传迫在眉睫
本报讯(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熊春生 王曦茜)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2 年12 月13 日10 时许,李某某在紫金县古竹镇十八米大街市场经营摊档时,以每只 40 元的价格向一名未知姓名的男子收购了5 只猫头鹰,打算以每只 50 元-60 元的价格转手贩卖,当天 16 时许被紫金县古竹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5 只猫头鹰学名雕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被有关部门在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放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夫妇均是残疾人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李某某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我是农村妇女,没什么文化,本身残疾,家里又有4 个小孩,看到销售野生动物利润比较高,就想收购来贩卖赚点生活费,没想到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现在认识到错误了,以后也不会再卖了。”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如是说。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国家已将生态文明列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非常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但现在一些乡镇、农村包括有些城市的农贸市场、餐馆存在收购、贩卖、宰杀野生动物的现象,很多贩卖者只知道自己卖的是野生动物,不清楚是几级保护动物,也不知道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后,进行了批评教育,就没有再追究法律责任,一些不知道情况的人就认为可以罚钱了事,产生“违规”不“违法”的错误认识,殊不知已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国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是比较严的,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一旦发生,量刑都比较重,民众尤其是农贸市场的档主、餐馆老板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保护一些野生动物,切忌因为自己的无知或铤而走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买卖、宰杀等行为触犯刑法,深陷牢狱才知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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