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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 给三位老年职员打白条

物业公司老板给老人打的欠条。

     去年7 月起至今年3 月底,干了9 个月的活儿,只是领到头两三个月的报酬,而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为了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被欠薪的几位老人不得不与公司老板展开了一场追薪“拉锯战”。

     近日,在报料人的引见下,记者见到了现年分别60 岁、69 岁和70 岁的叶乙英、张燕普和古簕明三位老人。“老板一直称公司周转困难,于是一拖再拖。”谈起被欠薪一事,几位老人情绪异常激动,言语中透露着无助与凄凉。

     截至记者发稿前,三位老人唯一收获的“战果”是捧回了两张公司老板打的欠条。除此之外,老人还收到了令他们费解的另一张纸——4 月8 日,源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而对于欠薪一事,公司老板当晚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并不否认,但称该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暂时没钱支付工资。源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则解释说,古簕明等人已超过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建议到法院起诉。

     工资被一拖再拖

     该事件发生在源城金沟湾片区的鸿福楼小区方建物业管理处。去年7 月,在鸿福楼小区开发商与业主完成交楼程序后,一家名为“河源市方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方建物业)的物业公司,正式接手了该小区的物管业务。

     古簕明是第一个入职方建物业的员工,任保安一职,月薪 1600 元。次月,古簕明的爱人叶乙英和妹夫张燕普,经他介绍后陆续到此上班,分别担任清洁工、保安职务。其中,叶乙英月薪较低,仅为600 元。令叶乙英高兴的是,在试用一个月后,该公司老板胡某还给她涨了200 元工资。但好景不长,去年9 月份之后,三位老人再没领到过工资。

     “老板说公司周转困难,缓一段时间补发工资。但谁会想到,老板竟会一拖再拖。”回想起追薪的日子,古簕明等人似乎有着诉不尽的委屈。“不是我不给他们发工资,是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公司难以为继。” 在几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胡某都在强调这个说法。胡某还说,在欠薪期间,他有给过他们几百元的生活费,而且在去年国庆和春节给他们每人补发过 1000 元和1600 元。

     “ 胡某有给过几百元的生活费,但没有给过节费。”古簕明对记者说。而就胡某关于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说法,鸿福楼小区业主张阿姨、朱先生说,去年大部分业主都交了物业费,没交钱的是因为胡某收了装修押金没退还。就两位业主的说法,胡某没有作正面回复,只是称仅收了少数而已,到时他会进行清算。

     至今年3月31日,古簕明、张燕普和叶乙英三人分别被拖欠工资9100 元、9800 元和4800 元。而当天,古簕明、叶乙英正式辞职,并在儿子的陪同下与胡某进行了“谈判”,结果只是拿到了胡某打的两张欠条。而唯独张燕普没有辞职,也没有拿到欠条,面对记者的疑问时,他说: “胡某一天不肯补发工资,我都在这里等下去。”

     案件未获受理

     两张欠条,曾被古簕明、叶乙英视为唯一能够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希望,但两人仍心里没底。于是,古簕明的儿子古先生想到了向劳动部门求助,但没想到劳动部门回了一张《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古先生表示,自己想不通为何劳动部门不接受其父母的合理诉求,他甚至认为可能是自己反映诉求时态度不够好所致。

     4 月9 日,古先生选择了报警求助。他告诉记者,源西派出所民警当时电话联系了胡某,但胡某称出差在外。而就此事,记者当晚再次致电给胡某,胡某称其当天第二次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已向民警作出“按欠条办事”的保证,并于下午与叶乙英、张燕普二人当面作出了还款承诺。

     老人权益怎保障

     假如胡某不按欠条条款补还工资,那古簕明等人是否就要不回拖欠的工资了?劳动部门为何不受理古簕明等人的案件呢?而事实上,类似古簕明等人这种年过六旬仍然工作的老人并不在少数,记者走访市区多个小区发现,不少物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往往选择招聘一些仍具备劳动力的老人负责保安或清洁等工作。

     对此,源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相关条例,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0 周岁,即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因此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由于古簕明等人已超过60 周岁,那他们与该物业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像古簕明等人这样的 60 周岁及以上的劳动者与雇用者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负责人还表示,类似这种情况,劳动部门一般会向他们提供解决的途径,或结合有关专项行动向有关公司发出意见书。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匡华律师对此建议,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再就业,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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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本报记者 吴志坚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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