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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求职屡吃闭门羹 哪家单位愿招纳请致电本报

     市民求助:

     昨日是“五一”劳动节,是劳动者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节日。日前,家住市区的彭先生致电《记者帮办》栏目,向记者倾诉自己的难处:由于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在求职的过程中,屡遭碰壁。对此,彭先生显得很是心酸、无奈。

     记者了解到,彭先生今年26 岁。早年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携带乙肝病毒,近几年都在医生的指导下吃药治疗。去年起,彭先生数次到用工企业应聘,准备找份工作为家里增加收入,可是面试了几家工厂、企业,这些用工企业了解到彭先生是乙肝患者的时候,都让他吃了 “闭门羹”。

     彭先生还告诉记者,如今家里除了妻儿外,还有父母要靠自己供养,而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让他感到压力很大。“难道乙肝病毒携带者真那么可怕吗?企业为何对我们这些患者持特殊眼光呢。”彭先生想了解,当前我国的劳动就业政策对乙肝患者有什么样的规定。

     记者帮办:

     随后,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根据劳动保障部28 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采访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乙肝患者除了不能从事卫生、食品、药品等的部分工种工作外,普通用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将乙肝患者拒之门外。

     同时,工作人员还介绍,按照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是讲,乙肝患者除了不能从事卫生、食品、药品等被规定的岗位外,用工企业不得以患有乙肝为唯一理由不对劳动者进行招纳。“一旦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存在合同关系期间,用工单位借劳动者患有乙肝为由将其辞退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表示。

     帮办记者 吴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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